美再认定4家中国媒体为“外交使团” 学者:建议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来规制美媒( 二 )
3月17日 , 针对美国将首批五家中国媒体在美机构认定为“外国使团” , 中国外交部要求“美国之音”、《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等5家美国媒体向中方申报在中国境内所有工作人员、财务、经营、所拥有不动产信息等书面材料 , 并要求年底前采访人员证到期的美籍采访人员10天内交还采访人员证 , 今后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从事采访人员工作 。 吕祥认为 , 针对美方的新一轮举措 , 中国应当继续反制 , 比如对等限制美国采访人员和新闻机构的规模 , “在这样的情况下 , 我们仍应维持人道主义的底线 , 就疫情与美国民间开展人道主义合作 , 保持人文交流和经贸往来 。 ”
“美国是非常善于运用法律逻辑和法律机制来玩政治游戏的 , 如果绕进去 , 就难免被他牵着鼻子走 。 ”在被问到该如何反制美方举动时 , 彭芩萱对《环球时报》表示 , 《外国使团法》第 4312条规定“本法授予国务卿的职权应按照总统批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 因此 , 关于外国使团法的认定等程序问题的最终决定权仍在美国总统 , 建议中国严正要求美国总统依据《外国使团法》第 4312条指示国务卿蓬佩奥撤销认定中国媒体驻美机构为‘外国使团’ 。 ” 她还建议 , 针对美国媒体在华行为 , 可以根据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进行依法规制 。
彭芩萱同时提醒 , 中国媒体在美机构也应在精确梳理各项法律风险的基础上 , 特别注意提高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 , 加强内部合规性审查 , 防止被“栽赃嫁祸”或被“动辄得咎” , “因为美国法院无权干涉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 若这些媒体在美实体性权利受到侵犯 , 美国法院无权给予救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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