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章都敢造?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被罚10万!
今天上午 ,
杨紫名誉权侵害案引发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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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不仅微博上多次发表
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 ,
更令人意外的是 ,
还因伪造证据 ,
被罚款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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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京法网事”消息 , 近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 开出2020年该院的首例“罚单” 。
2020年5月 ,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杨某称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杨某名誉的言论 , 故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 , 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被告称微博非本人注册 , 还拿出“证据”
一个看起来因“微博怼人”引发的并不复杂的名誉权案 , 当法官进行法庭调查时 , 张某却说微博并非其本人注册 。
法官从微博后台调取的账号信息显示 , “怼人”的微博就是张某注册的 。
然而 , 张某却当庭表示 , “我的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了 , 涉案微博账号不是我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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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进一步询问:“被告 , 有证明身份证丢失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证据吗?”
“有 , 我去两家派出所报案了 , 派出所都出具了证明材料 。 ”张某当庭出示了证明材料的电子版 。
张某提交的数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 , 均称张某因丢失手机、身份证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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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打脸:章不符;法院:重罚
为进一步查实证据 , 法官给两家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 。 不久 , 两家公安机关回函 , 都确认了同样信息: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 , 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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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慎重起见 ,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 并再次开庭 。 合议庭三位法官结合回函的说明 , 一致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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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认为:
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 , 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 , 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 , 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 情节极其严重 ,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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