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车损险赔偿流程,车损险具体条款有哪些?( 五 )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 ,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 , 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
2、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 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 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 , 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
3、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 , 应当尽量修复 。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 , 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 否则 ,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 ,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
4、第二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
5、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 ,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 , 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 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 , 事故责任比例为30% 。
二、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 , 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 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 , 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 , 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 ,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 , 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 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 , 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 , 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 ,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
2、发生部分损失时 , 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 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
(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 , 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被施救的财产中 , 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 , 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
车损险赔偿范围——车损险包含哪些
一、什么是车损险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 , 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
二、车损险的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 因下车损险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 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碰撞、倾覆、坠落
②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③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暴风、龙卷风
⑤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