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公安|【以案释法】临时起意犯国法 及时悔悟获从轻
【案情简介】
2020年03月11日13时果洛州久治县公安局智青松多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麦某报警称:“我的手机在久治县电信公司营业厅被盗 , 价值约3000余元 , 请求处警” 。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
【调查与处理】
接警后 , 智青松多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现场勘验及调查走访工作 , 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 , 调取监控视频等措施 , 侦查人员锁定久治县门堂籍牧民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 民警对却某查无果后立即与其家属取得联系 , 通过耐心细致的讲解相关法律及政策 , 却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于当日17时24分前往久治县公安局门堂派出所投案 。 犯罪嫌疑人却某到案后 , 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久治县电信营业厅办理业务过程中 , 发现营业厅柜台上放有一部手机 , 临时起意将手机窃取后迅速离开现场的犯罪行为 。 果洛州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中被盗手机作出的认证价值为2638元 。 因盗窃数额较大 , 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却某被久治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鉴于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 久治县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 应当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本案中 , 犯罪嫌疑人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窃取他人财物 , 且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 涉嫌盗窃罪 。 但却某实施犯罪后 , 在其家属的规劝下 , 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应当认定为自首 ,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 , 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 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 , 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 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典型意义】
“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从本案犯罪嫌疑人却某的行为可以看出 , 犯罪嫌疑人见财起意、心存侥幸 , 因法律意识淡薄 , 尊法守法意识不强导致其触犯国法 , 最后却因贪小而失大 。 但“亡羊补牢 , 为时不晚” 。 却某实施犯罪后在家属的规劝下能及时幡然悔悟投案自首 , 也给自己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 纵观本案 , 暴露出在社会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 , 对偏远地区牧区群众的法治社会建设的宣传和普法教育还存在短板和空缺 , 今后我们应当通过多方式、多渠道的宣传强化牧区群众的法律意识 , 形成人人懂法、人人尊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 , 从而使牧民群众们自觉形成任何个人行为都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悖的思想意识 。
【果洛公安|【以案释法】临时起意犯国法 及时悔悟获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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