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法院不实宣传致加盟可解除合同


6月23日采访人员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 , 该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从2015年的16件到2019年的46件 , 近5年来共受理此类案件103件 , 审结84件 , 其中48%即近半判决结案 , 调解难度较大 , 审理时间较长 , 涉及疑难复杂问题较多 。 今天该院分别向特许人、被特许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
|特许经营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法院不实宣传致加盟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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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法院不实宣传致加盟可解除合同】

纠纷集中的行业向新兴行业过渡 。 儿童教育培训、信息技术、医疗投资管理等新兴行业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 。 该院2019年受理46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 有40件分涉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行业、健康管理行业、文化娱乐传播行业、美容美甲行业、教育科技培训行业、材料行业、商品贸易行业等新兴行业 , 涉及餐饮及品牌销售等传统行业的仅6件 , 且逐年减少 。
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特许人为吸引客户 , 扩大其经营规模 , 宣传中往往存在夸大行为 。 乔某诉抱某公司、东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 , 石景山法院认为 , 一般公众决定是否加盟特许经营企业时 , 通常综合考虑特许人的所在行业、运营模式、运营经验、产品质量、性能、市场美誉度、市场占有率等 , 运营经验非唯一因素 。 抱某公司虽在招商过程中做了“具备十三年成熟市场经营模式”“一百万只是底线”等宣传行为 , 存在一定夸大成分 , 但并不足以导致乔某仅据此即做出加盟决定 。 乔某作为投资者 , 应理性分析该宣传 , 调查核实该公司及其相关产品经营情况 。 据此 , 法院认为抱某公司宣传行为虽有不实之处 , 但尚未对乔某订立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 不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
石景山法院建议被特许人 ,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尽量明确、详细、规范、可量化 。 决定投资前 , 应对后果及市场风险有一定认知与预判 , 避免投资冲动 , 履行谨慎审查注意义务 , 切不可仅凭特许人宣传就盲目投入 。
特许人则要避免因未履行信息披露及更新义务 , 被行政机关处罚并因此导致合同解除;不做过分夸大、虚假的加盟招商宣传 , 勿以欺诈方式骗取短期利益而置长远发展于不顾;避免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出现《合同法》中规定的“免除己方义务 , 加重对方负担”条款 。
针对违反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应加大检查及处罚执法力度;在企业进行登记、备案时 , 严格依法审查 。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采访人员 林靖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王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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