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毒品案件数量持续高位徘徊 青岛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半岛采访人员 王洪智 通讯员 王栋吕佼 报道
本报6月23日讯 6月23日上午,“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全市法院去年以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 。
去年“6·26”国际禁毒日以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一审案件445件,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312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21件,两个罪名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97.3% 。另外,非法持有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案件12件 。
据了解,这些毒品犯罪有以下特点:案件数量持续高位徘徊,重大毒品犯罪仍然存在,青岛中院一审审结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8件21人,其中,万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达12000余克,郭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达2000余克,刘某某等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达1000余克;涉案毒品类型以冰毒(甲基苯丙胺)为主;“零包”毒品案件占比高、数量大;涉案人员多,女性和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比例有增加趋势 。
青岛法院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严把毒品案件审判质量 。对毒枭以及制贩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量刑时坚决从严从重 。青岛中院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有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也有多次零包贩卖小量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反映了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和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蔓延的决心 。
毒品犯罪摧残人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家庭幸福安宁,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 。青岛中院告诫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任何侥幸,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要早日悬崖勒马,早日主动投案自首,早日悔罪自新!同时,劝告吸毒人员,要关爱自己,关爱家庭,拒绝毒品,远离毒品 。呼吁广大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深刻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 。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1
结伙制造毒品
2人死缓1人无期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纠合被告人江某(2015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一年二个月)、管某某制造甲卡西酮贩卖,杨某某、江某2人先制成半成品后运至管某某住处,由管某某负责进一步处理 。2017年3月6日,公安人员在管某某住处查获白色粉末17包及白色粉末1宗共重19306.8克,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且甲卡西酮含量为27.9%至50.1% 。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江某、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甲卡西酮类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 。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江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管某某无期徒刑 。3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2
5人结伙贩运毒品
均被判处重刑
2018年4月,被告人曹某成纠集被告人曹某玲(女)、包某某、龚某某(女),从武汉市购买毒品,运回青岛市后,曹某玲、包某某、罗某某对该毒品进行称重、分包 。曹某玲根据曹某成指示将毒品贩卖给包某某等人,包某某再对外贩卖 。案发后经鉴定,曹某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52.2克,曹某玲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50克,包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54.4克,龚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60.2克,罗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52.14克 。
【青岛毒品案件数量持续高位徘徊 青岛中院发布典型案例】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成等5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曹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曹某玲等4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包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曹某成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曹某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曹某玲等4人被判处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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