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12年前打工男子六合刺死“黑车”案开审,染色体比对锁定抓获凶手( 二 )


这天早晨六点多 , 有人看到董某在六合南门汽车站上了一辆公共汽车 , 并在盐仓桥下车 。 这位目击证人说看到他身上比较潮湿 , 据董某交代 , 因为动手后比较慌乱 , 掉进了河里 , 接着又走了很长时间的路想要离开六合 。
董某并没有马上逃离南京 , 第二天还买了一份报纸 , “想知道前一天‘打架’的事严重不严重” 。 发现报纸上并没有刊登相关消息 , 董某觉得事情不大 , 也没有再想要不要去自守 。 之后 , 他前往苏州 , 在一个工厂里干了一年半 , 后来回到老家 。 2013年7月 , 他与现在的妻子登记结婚 。
据了解 , 董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诉中 , 第一次不承认去过南京 , 称自己没做过坏事 。 然而 , 在案发现场找到的一只黄色拖鞋内侧 , 以及董某遗留在现场的那只黑色单肩包内的剃须刀、塑料布以及短裤上 , 检出了董某的DNA 。
在第二次供诉时 , 他交代了犯罪经过 。
董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没有异议 , 但他多次表示 , 自己和司机无仇无怨 , 没有想要杀死他 。 而掏刀的目的 , 只是人生地不熟想要自我保护 , 吓吓对方 。
在庭审中 , 法官询问 , 既然说不想要对方死 , 为什么不及时施救 , 反而逃离了现场?
董某回答 , “怕他打我 , 怕他开车轧我 , 当时他站在雨里 , 手捂着脖子 , 恶狠狠地望着我 。 ”
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
在6月23日庭审的辩论环节 , 辩护人称董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 , 属于激情伤害他人 , 并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 。 董某不具备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 , 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董某的犯罪目的 。 辩护人认为董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 致人死亡为加重情节 。
而公诉人则表示 , 作为一个成年人 , 被告人董某应当意识到自己刺戳他人腹部、颈部等位置可能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 。 但其不计后果地去做 , 最后致被害人死亡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公诉人还表示 , 董某在庭上称被“黑车”司机按住肩部与以往的供述内容不一致 。
公诉人建议合议庭结合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 , 以及后续赔偿的情况 , 做出公正的判决 。
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 “黑车”司机的妻子要求董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3.5万元 。
对于这一赔偿要求 , 董某称对不起胡某妻子 , 对不起她的家人 , 但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 。 之后 , 他又表示将“尽力” 。
由于案情重大 ,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 将择日进行宣判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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