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攒千万家财后男子外出工作 回家发现5年前"被离婚"( 二 )


工作攒千万家财后男子外出工作 回家发现5年前"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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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宝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非他本人签字 。
此外,在档案资料里,张某宝还看到一份离婚协议书 。“这个是2013年为了多买一套房子,与冯某商量假离婚时写的协议书 。”张某宝说,后来因为协议书遗失,冯某曾让他重新签字过一次,他也曾因时间落款为2011年提出过质疑 。但该表述内容张某宝无法提供佐证的证据 。
据上述离婚协议内容显示,2011年7月2日,因张某宝生活方面不检点,冯某无法承受,经双方多次协商后同意协议离婚 。该协议在财产问题上注明,张某宝仅分得吕梁市内的一套住房(产权将来归次子所有,不得变卖)、一辆轿车和现金60万元,其他一切财产归冯某所有 。
工作攒千万家财后男子外出工作 回家发现5年前"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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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日期为2011年7月2日的离婚协议书
男方:坚称未到过现场申请撤销证件
张某宝告诉采访人员,他在发现问题后,便向离石区民政局提出撤证要求,却遭到拒绝,“我在2016年1月19日,把冯某和民政局告到法院了 。”
据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显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在庭审中称,该局是在张某宝夫妻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当事人颁发的离婚证;冯某则在庭审中称,2011年8月24日,夫妻俩是一同前往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且当时张某宝因未带相片,还临时在民政局窗口拍了2寸照片 。
“不可能,我自己有没有去过现场我会不知道?”张某宝说,2011年7月他便从吕梁市开车去到太原市,照顾两个参加培训班的儿子,直到8月30日才回到吕梁市 。但由于时间已过去多时,许多人的联系方式都已不在,他无法提供出不在场证明,“那可以反证吧,既然说我去了现场,为什么相关表格上的签字一栏既不是我签的字,也不是冯某签的?而且监誓人一栏也没有人签字,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
此外,张某宝表示,冯某在庭审中提到的寸照照片是2010年拍摄的,并非2011年8月24日当天拍摄,“我在2011年7月和9月时的照片上,头发都是比较长的,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照片,我是类似光头 。”
而为了证明自己在2011年没有离婚或并不知道自己“被离婚”了,张某宝还向法院提供了2011年8月以后的两人共同生活、财务往来,及家庭多人聚餐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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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宝称,自己将2011年后,每年与冯某及家人相处的照片、视频存档作为证据 。
2016年4月7日,临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了张某宝的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后,认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中有部分内容未填写,属登记程序瑕疵,同时,由于张某宝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驳回了他的起诉 。
此后,张某宝又陆续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因其已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 。
2017年10月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介入此事,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宝参与了离婚登记,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宝称自己于2016年1月6日得知离婚后,于当年1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同时,张某宝提供的2011年7月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经济往来事实等证据也可以佐证其不知已经离婚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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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表示经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裁定书上还显示,张某宝与冯某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按指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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