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离婚|攒千万家财后男子外出工作 回家发现5年前“被离婚”( 四 )
“首先 , 缺乏事实证据 , 即民政局并无证据充分证明张某宝在2011年8月24日到过民政局;其次 , 程序存在瑕疵 , 即《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由他人代写、双方当事人并未签字、监誓人也未签字 ,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非双方当事人签字 , 虽有一方认为有真实手印 , 但这个需要进行证据核实 。 ”赵建立律师说 , 若证据核查后 , 手印确为张某宝的 , 也不能排除其对该手印是否知情的情况存在 , “无论最后证据核实出该手印是否为张某宝的 , 都不能改变程序存在瑕疵这一事实 。 ”
此外 , 赵建立律师还表示 , 根据现有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 , 因无法证明张某宝与冯某是否在2011年8月24日去过民政局申请离婚 , 所以起诉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故张某宝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在起诉期限内 , “要确定张某宝是否曾去过民政局申请离婚 , 举证责任在民政局 。 ”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仕艳认为 , 离婚登记必须建立在双方真实的离婚意愿的基础上 , 法律规定是双方均应该到现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 如在登记过程中 , 若有一方没去现场 , 或者在登记申请表上的签字有代签行为 , 或者民政部门的登记流程不符合离婚登记的规范等 , 都属于离婚登记瑕疵 。 对于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 , 能够补正的 , 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补正;不能补正的 , 离婚证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
至于案涉当事人诉至法院 , 被三级法院认定已经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而予以驳回 , 张仕艳律师表示 , 如果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张某宝“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离婚协议的存在 , 却未在两年内提起诉讼 , 那么法院的认定没有问题 。 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 。 根据本案审理时有效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 , 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 , 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据了解 , 目前 , 纠纷双方仍各执一词 , 对于离婚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 能否证明两人是否曾亲自到场 , 相关部门仍在继续调查 。
【被离婚|攒千万家财后男子外出工作 回家发现5年前“被离婚”】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李文滔 罗梦婕 图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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