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帝触网|罚没36亿,证监会公布汪耀元与汪琤琤健康元内幕交易案细节( 四 )


第四 , 汪琤琤主张 , 其自2014年初开始操作“汪耀元”、“沈某蓉”、“汪琤琤”、“谢某康”、“时某莲”、“周某平”等自然人账户和四川信托-宏赢五号、六号、十一号、三十二号 , 四川信托-金赢6号、10号及宏信证券宝盛5号等机构账户 , 未控制使用“汪某”、“吴某娜”、“胡某五”、“田某华”、“李某闵”和四川信托-金赢20号、睿金-汇赢通24号等账户 。 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点 , 部分账户在敏感期内亦未交易“健康元” 。
第五 , 汪琤琤主张 , 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没有过联络、接触 , 与汪耀元也没有交流过任何有关“健康元”的信息 , 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 购买“健康元”系根据自我研究和公开信息中获得的利好消息作出的投资决策 , 是完全正当合理的交易行为 。 一是其长期从事证券交易 , 具有研判公司股票走势的能力和经验;二是其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长期、大量持有健康元股票 , 不存在交易时间与敏感期高度吻合的情形;三是2015年3月3日 , 健康元停牌并公布了股权激励这一重大利好 , 3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同时刊登推荐健康元股票的文章 , 购买“健康元”有正当的信息来源;四是汪琤琤自2014年10月第一次买入“健康元” , 到2015年4月期间 , 并非单向买入 , 而是有买有卖 , 其操作手法符合本人一贯的大量买入、长期持有的交易习惯 , 不存在明显异常 。
证监会称 , 认可当事人关于“胡某五”账户控制关系的申辩意见 , 但对其他申辩主张不予采纳 , 理由如下:
第一 , 我会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5年3月14日并无不当 。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时间 , 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
本案中 , 内幕信息由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共同策划形成 。 综合相关人员的陈述及客观证据可确认 , 2015年2、3月份 , 健康元的实际控制人朱某国就减持健康元股份及马某腾入股事宜与欧某平、马某腾进行沟通 , 欧某平、马某腾不晚于3月14日同意受让部分股份 , 且欧某平表示愿意帮忙设计减持方案和寻找其他受让人 。 据此对当事人提出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15年4月1日的主张不予采纳 。
第二 ,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父女控制使用 。 首先 , 基于交易终端信息、资金来源及身份关联等证据 , 足以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某”、“吴某娜”、“田某华”、“李某闵”等4个自然人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 。
其次 , 四川信托-金赢20号、睿金-汇赢通24号等信托计划的名义委托人胡某五、刘某与汪耀元存在亲属或雇佣关系 , 其资金实际来源于汪耀元 , 且账户的交易终端信息与其他涉案账户存在重合 , 足以证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四川信托-金赢20号、睿金-汇赢通24号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 。
另一方面 , 据汪耀元、汪琤琤的笔录 , “汪耀元”、“沈某蓉”、“汪琤琤”、“谢某康”、“时某莲”、“周某平”等账户的资金以及汪耀元设立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汪耀元股票投资所得 , 为其家庭共同财产 。 汪耀元作为资金提供方和权益归属人 , 其对账户的控制关系不以直接操作账户为前提 。 况且以本案交易“健康元”金额之巨大(买入金额合计10.08亿元 , 净买入金额合计8.24亿元) , 汪耀元称其将银行、证券账户交由汪琤琤管理 , 却对账户交易决策完全不参与 , 对交易情况不过问、不知情 , 明显有悖生活常理 , 无法自圆其说 。
第三 , 涉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 一是当事人买入“健康元”的意愿十分强烈 。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当事人买入“健康元”8863万股 , 买入金额合计10.08亿元 , 净买入7482万股 , 净买入金额合计8.24亿元 , 交易金额巨大并以买入为主;且涉案期间买入“健康元”的数量较其2014年10月买入的482.36万股呈十几倍放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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