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生活|交警这么判……,电动自行车抢道与轿车相撞

近日 , 在滕州市级索镇王晁煤矿路口处 , 屈某驾驶鲁D1***W号小型轿车与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 致吴某某受伤 , 车辆损坏 。
事发日早上6时10分许 , 屈某驾驶鲁D1***W号小型轿车沿济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滕州市级索镇王晁煤矿路口时 , 与由南向西左转弯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 致吴某某受伤 , 车辆损坏 。
ZAKER生活|交警这么判……,电动自行车抢道与轿车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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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地交警部门勘察认定:吴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 , 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当事人屈某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 , 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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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和枣庄”公众号|编辑: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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