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套路深 如何快速识别和防范?( 二 )
郑宁说 , 此外还有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 , 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 , 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进行非法集资;通过在各地物色代理人、较广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 形成多层级、广范围的非法集资犯罪网络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网络技术构造虚拟产品 , 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
在郑宁看来 , 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演变 , 非法集资又出现了三个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 。 犯罪分子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 , 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 , 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 , 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 , 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 , 然后再引诱集资 , 层层下套 。 一般在集资初期 , 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 , 骗取信任 , 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 , 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成本 , 利用媒体造势 。 如聘请明星代言 , 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 , 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 , 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 , 并在现场兑现红利 , 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 , 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
突出重点防早打小
【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套路深 如何快速识别和防范?】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李舸禛分析称 , 非法集资也具有鲜明的二次违法性的特征 。 其所违反的前置法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涉及的刑法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 。
在郑宁看来 ,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 , 除了依照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 , 对构成犯罪的 , 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
据郑宁介绍 ,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 , 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 ,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 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 , 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 , 有剩余非法财物的 , 予以没收 , 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 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 , 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 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
对于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 , 郑宁建议:
首先 , 突出重点 , 防早打小 。 要突出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养老服务、虚拟货币、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 , 突出老年人、青年学生等重点群体 , 突出车站广场、市场商区、电梯间等重点区域 , 做好宣传教育 。
其次 , 明确分工 , 强化协作 。 要坚持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并重 , 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之间跨部门跨区域协作 , 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
最后 , 因地制宜 , 注重实效 。 要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 。
在李舸禛看来 , 在预防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方面 ,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 , 使老百姓能够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利诱性、欺骗性;对于工商行政部门而言 , 应当加强对于公司设立的审核 , 发现缺乏实体经营活动、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公司 , 应当不予批准设立 , 已经设立的 , 应当及时关停 。 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方面 , 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 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 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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