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男子称外地工作回家发现“被离婚”:10几套房只剩一套,妻子也不见了( 二 )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相关规定 ,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 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 , 应当按指纹 , 此栏不得空白 , 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 , 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张某宝称 ,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非他本人签字
此外 , 在档案资料里 , 张某宝还看到一份离婚协议书 。 “这个是2013年为了多买一套房子 , 与冯某商量假离婚时写的协议书 。 ”张某宝说 , 后来因为协议书遗失 , 冯某曾让他重新签字过一次 , 他也曾因时间落款为2011年提出过质疑 。 但该表述内容张某宝无法提供佐证的证据 。
据上述离婚协议内容显示 , 2011年7月2日 , 因张某宝生活方面不检点 , 冯某无法承受 , 经双方多次协商后同意协议离婚 。 该协议在财产问题上注明 , 张某宝仅分得吕梁市内的一套住房(产权将来归次子所有 , 不得变卖)、一辆轿车和现金60万元 , 其他一切财产归冯某所有 。
落款日期为2011年7月2日的离婚协议书
男方:坚称未到过现场 申请撤销证件 张某宝告诉记者 , 他在发现问题后 , 便向离石区民政局提出撤证要求 , 却遭到拒绝 , “我在2016年1月19日 , 把冯某和民政局告到法院了 。 ”
据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显示 , 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在庭审中称 , 该局是在张某宝夫妻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 , 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 , 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当事人颁发的离婚证;冯某则在庭审中称 , 2011年8月24日 , 夫妻俩是一同前往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 且当时张某宝因未带相片 , 还临时在民政局窗口拍了2寸照片 。
“不可能 , 我自己有没有去过现场我会不知道?”张某宝说 , 2011年7月他便从吕梁市开车去到太原市 , 照顾两个参加培训班的儿子 , 直到8月30日才回到吕梁市 。 但由于时间已过去多时 , 许多人的联系方式都已不在 , 他无法提供出不在场证明 , “那可以反证吧 , 既然说我去了现场 , 为什么相关表格上的签字一栏既不是我签的字 , 也不是冯某签的?而且监誓人一栏也没有人签字 , 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 ”
此外 , 张某宝表示 , 冯某在庭审中提到的寸照照片是2010年拍摄的 , 并非2011年8月24日当天拍摄 , “我在2011年7月和9月时的照片上 , 头发都是比较长的 , 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照片 , 我是类似光头 。 ”
而为了证明自己在2011年没有离婚或并不知道自己“被离婚”了 , 张某宝还向法院提供了2011年8月以后的两人共同生活、财务往来 , 及家庭多人聚餐的证据 。
张某宝称 , 自己将2011年后 , 每年与冯某及家人相处的照片、视频存档作为证据 。
2016年4月7日 , 临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了张某宝的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后 , 认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中有部分内容未填写 , 属登记程序瑕疵 , 同时 , 由于张某宝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 驳回了他的起诉 。
此后 , 张某宝又陆续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但均因其已超过起诉期限 , 被驳回起诉 。
2017年10月9日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介入此事 , 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理由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宝参与了离婚登记 , 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宝称自己于2016年1月6日得知离婚后 , 于当年1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 , 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 同时 , 张某宝提供的2011年7月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经济往来事实等证据也可以佐证其不知已经离婚的主张 。
2018年6月20日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 , 表示经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 裁定书上还显示 , 张某宝与冯某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按指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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