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网站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三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规定 ,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 不受政务处分” , 明确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防止因滥用处分干扰公职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 。
一方面 , 通过严格的程序约束政务处分实施主体 , 保证处分调查事实的清楚、准确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规范了政务处分的程序 , 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
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 ,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 防止公职人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 。 为了维护政务处分的公正性 ,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
另一方面 , 通过赋予被处分人陈述、申辩等充分的程序权利 , 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 , 监察机关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 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
为了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用专章规定复审、复核 。 其中 , 第五十六条明确提出 ,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 ,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 , 恢复名誉 , 消除不良影响 。
此外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 , 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等11种情形的 ,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这些规定有助于推动监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管理 , 坚持实事求是 , 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 , 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
【中纪委网站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原题为《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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