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又见惊天骗局!三家银行被骗5.6亿,有“内鬼”相助( 二 )
在2013年8月办理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 , 司某仍然未能认真审查合同真实性 , 违规帮助宋某完成签署招商郑州分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 。 在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出后 , 未按照规定把该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舞钢公司 , 而是直接交给了金益全公司会计张某华 , 后张某华将该汇票直接交给了出资人信某 。 截至法院二审时 , 尚有宋某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招商郑州分行 。
骗取广发平顶山分行8000万元
自2012年11月14日起 , 在舞钢公司销售部中南处处长胡某岚的帮助下 , 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广发平顶山分行签订《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 , 使金益全公司顺利获得广发平顶山分行的授信 。 后宋某虚构交易做假合同 , 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 , 在广发平顶山分行办理出四笔均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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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发平顶山分行客户经理的余某泱 ,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 , 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广发平顶山分行、舞钢公司的虚假《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 , 且未按规定调查核实宋某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 , 为金益全公司办理共计8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 截至案发 , 尚有宋某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广发平顶山分行 。
【银行|又见惊天骗局!三家银行被骗5.6亿,有“内鬼”相助】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中三名客户经理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分别判处李某晓、司某、余某泱有期徒刑6年、5年半和5年 。
三名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定 , 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三上诉人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其中 , 李某晓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晓对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认真进行了书面审查 , 符合银行的规定 , 没有违规”的意见 。 二审法院查明 , 民生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规定“申请承兑时 , 承兑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四)商品交易合同 , 增值税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 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的发票 。 增值税发票如不能在承兑前提供的 , 承兑行必须监督承兑申请人及时补交” 。
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一)授信业务部门负责调查以下内容 , 并出具授信调查报告:3、承兑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兑行应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有关加强跟踪检查 , 主要检查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一)是否按照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 , 本案中李某晓违反以上规定 , 没有认真审查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资料 , 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二审法院认定 , 原审判决对三上诉人的定罪准确 。 根据三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以及余某泱有自首情节 , 对李某晓、司某从轻处罚 , 对余某泱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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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 , 李某晓、司某、余某泱二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5年和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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