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新《条例》第一案:岳各庄机动车检测场违规操作被罚8万( 二 )


(七)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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