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请看这4点!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请看这4点!
为与当前的生育政策相适应,民法典将“无子女”的收养条件放宽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放宽为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请看这4点!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请看这4点!】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最主要构建和衍生方式 。在民法体系中,有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内容虽然数量不算庞大,但地位十分重要 。婚姻法是我国最早颁布的法律之一,收养法也已经有多年历史 。此次民法典编纂,婚姻法和收养法被吸纳入典,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我国民法典是以人为本的法律,在婚姻家庭编中首先体现为强调对公民意志的尊重 。一是扩大了结婚自由的适用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毋庸赘言 。然而,婚姻法还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两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出现这两种情况的,即便当事人完全自愿也不允许结婚 。这次民法典编纂,删去了禁止结婚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再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自然人结婚,而是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行使,自主作出决定 。这就拓宽了结婚自由的权利边界,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更加尊重和保障 。不过,民法典同时也对当事人的诚信责任提出要求,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是修改了结婚效力的时点 。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民法典将其修改为: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颁证与登记虽然在时间上相差不大,但法律涵义却截然不同 。颁证是国家公权力行为,登记是当事人自愿行为,而国家是否颁证首先基于是否完成结婚登记 。这二者的区别,凸显了婚姻缔结上当事人意愿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婚姻法回归民法典的私法本质 。三是修改了胁迫婚姻的撤销规则 。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删除了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改为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同时,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更加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胁迫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新增对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新增规定使欺诈婚姻或胁迫婚姻的责任方付出代价有法可依,有利于阻却婚姻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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