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秀英:抗诉成功一起一审法院未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案

【海南海口秀英:抗诉成功一起一审法院未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案】正义网海南6月29日电(采访人员李轩甫 通讯员王松林)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周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后,该院于2020年3月6日提出抗诉 。6月24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作出改判 。这是海口市首例因量刑建议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获二审法院支持的认罪认罚案件 。
经查,被告人周某某2019年3月在海南某某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公司货物出入库管理、销售、货款回收等工作 。期间,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公司客户货款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2万余元未交回公司,截留据为己有 。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该院承办检察官与周某某进行了充分平等有效的量刑协商,周某某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六年三个月”的幅度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签名确认,该院遂提起公诉,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亦未对量刑提出异议 。2020年2月27日,秀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
对此,该院依法对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未出现不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法定情形;二是本案审理阶段既未出现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不予采纳量刑建议前也未依法告知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三是一审判决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时未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 。因而,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适用法律及程序错误,遂提出抗诉 。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 。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查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除五种例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且根据本案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故应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一审判决未依法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且未对不采纳的原因释法说理,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以被告人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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