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179余万,广西南宁市委原副秘书长韦敏宏获刑13年
6月29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韦敏宏受贿案公开宣判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 , 判处韦敏宏有期徒刑13年 , 并处罚金80万元 。 韦敏宏当庭表示服判 , 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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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8年 , 韦敏宏利用其担任南宁市委副秘书长 , 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 南宁市青秀区委副书记、区长 , 南宁市武鸣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 , 为李某某、郑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梁某、黄某等人 , 在采矿权办理、项目招投标和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
2013年至2018年 , 韦敏宏直接或通过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区分局原副政委黄铭东 , 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 , 个人收受他人财物2669.5万元 , 伙同黄铭东收取他人财物1510万元 , 共计人民币4179.5万元(其中1387.5万元未遂) 。
韦敏宏到案后 , 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 , 该案全部赃款已退缴、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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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韦敏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韦敏宏收受他人钱款中实际收取使用482万元 , 共同受贿人黄铭东实际收取使用360万元 , 另有1950万元以他人的名义入股企业 , 三部分款项合计2792万元依法认定为犯罪既遂;有1387.5万元未实际收取 , 属于犯罪未遂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
韦敏宏归案后 ,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 , 庭审中认罪态度好 , 真诚悔罪 , 认罪认罚 , 且有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赃行为 , 结合该案赃款已全部退缴、追缴等情节 , 可对韦敏宏从轻处罚 。
根据韦敏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受贿4179余万,广西南宁市委原副秘书长韦敏宏获刑13年】(原题为《受贿4179万!南宁市委原副秘书长韦敏宏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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