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7楼扔灭火器砸死邻居......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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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日下午
10岁的王某某放学后
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
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
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
王某某步行至7楼 , 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
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推开七楼步梯间防火门 , 将灭火器
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
先后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
第一个灭火器掉落在
受害人袁某某晾晒的洋芋片后
即弹进附近草丛中
第二个灭火器砸中受害人袁某某头部
导致其当场倒地昏迷 , 头部出血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 , 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赔偿80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 , 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本案应承担补充责任 , 综合本案的事实 , 判令其承担本案损害后果的5%的补充责任 。
同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0岁男孩7楼扔灭火器砸死邻居......判了!】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 不足以承担的 , 由法人承担 。

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 ;
二、被告某物业 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
其实 , 对于消防设施的维护、使用
在国家相关法律中早有规定
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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