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这里的水域10年禁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精神 , 市政府决定 , 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禁捕范围 , 包括流经荆州市483公里长江干流、93公里长江故道(石首市天鹅洲 , 监利县何王庙、老江河、杨坡坦)。 荆州市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工作 , 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18〕18号)执行 。
二、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 , 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捕范围内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 禁捕期间 , 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 禁止违规垂钓 , 禁止出售非法捕捞渔具 , 禁止长江鱼的交易和经营 。
【明起,这里的水域10年禁捕!】三、禁捕期间 , 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 ,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全面禁捕工作 , 对已获得捕捞许可证的渔民 , 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依法收回许可证并予以安置。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 ,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以及“迷魂阵”“电毒炸”、密眼网、地笼、滚钩等违法捕捞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
六、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 。 举报电话:110;0716-8420719;17707169127 。
七、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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