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港区国安法刊宪,30日晚11时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站刚刚发布新闻公报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今日(6月30日)刊宪公布 , 今日晚上11时生效 。
香港特区政府:港区国安法刊宪,30日晚11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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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港府公报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今日(六月三十日)刊宪公布 , 即日晚上11时生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通过《港区国安法》 , 并按《基本法》第十八条在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 , 把该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 《港区国安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而制定 。 按《决定》规定 , 《港区国安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实施 , 有关公布已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 , 并于今(六月三十日)晚刊宪生效 。
《港区国安法》共66条 , 分为6章 , 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 ,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 。 一如早前发布有关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时的说明摘要指出 , 《港区国安法》的条文充分反映了以下的原则:
(一)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四)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及
(六)明确规定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
香港特区政府:港区国安法刊宪,30日晚11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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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的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 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 , 以及保障特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
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 , 应当
切实执行《港区国安法》和特区现行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
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
采取必要措施 , 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 , 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香港特区政府:港区国安法刊宪,30日晚11时生效】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 完善相关法律 。
行政长官应当就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 。
《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应当坚持的法治原则 , 涵盖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无罪推定、一事不二审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 。 《港区国安法》不具追溯力 , 所订明的罪行只适用于法律实施以后的行为 。
此外 , 《港区国安法》亦明确规定香港特区依法保护港人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
香港特区政府:港区国安法刊宪,30日晚11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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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港区国安委) , 负责维护国家安全事务 , 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主要责任 , 并受中央人民政府监督和问责 。 港区国安委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按《港区国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 下设秘书处 , 由秘书长领导 。 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 ,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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