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习指导性案例 用好"活的法律"
自2010年12月31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时起,至2020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指导性案例十九批,涉及案例72个 。从这些案例的内容看,或准确适用法律,或回应社会关切,或提升办案理念,或总结提炼办案经验等 。毋庸置疑,对于每一名检察人员来说,学习指导性案例是提升业务能力的重要方法,案例作为“活的法律”,蕴含了丰富内容:规则的运用、审查的技巧以及检察官的思考等 。检察人员学习指导性案例要注意哪些方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
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是参与或创制公共政策的表现 。公共政策被看作是“政府选择做哪些事情而不做那些事情”,检察机关监督形成公共政策的过程即是“通过对蕴含着政策内容的诉求进行监督,并对其中能直接或间接改变社会利益格局的因素进行政策性分析,从而形成存在于法律之外的新规范的过程” 。最典型的例子是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47号案例,也被媒体称之为“昆山于海明反杀案” 。该案涉及正当防卫的界定及防卫过当的认定,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选取机制,有效弥补了法律滞后性与现实变化性之间的裂缝,在实现统一执法尺度职能的同时,引领并影响社会大众、公权力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知、判断 。因此,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具体的纠纷处理而为沟通法和社会现实提供一种媒介机制,是普适性规范与具体问题解决、秩序的形成维持与秩序动态发展等内在紧张关系的社会需求之间的一种链接设置”,以对社会需求、社会生活关系起到引导作用 。由此,我们应从这样的角度去充分认识发布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意义,以便为下一步发现案例、培养案例、推荐案例等制定统一规范标准提供理念指引 。
第二,从指导性案例中学习什么 。一是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学习指导性案例,促使我们带着问题去学习未知领域的新知识,以拓展知识面、拓宽认知视野,弥补自身知识体系中的不足 。以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64号案例为例,该案例涉及金融领域,通过学习该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和把握资金池的运作、P2P业务的开展以及平台操作等金融知识,为下一步办理此类案件积累知识储备 。二是学习办案经验与方法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 。”经验对于司法实践者来说尤其重要 。以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65号案例为例,该案例涉及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那么检察机关出具的补充侦查提纲就非常重要,从该案例中,我们学习了补充侦查提纲不仅要写明补充侦查的内容,如询问某基金公司工作人员,而且要写明补充侦查的目的,如查明王某是否具有传递信息的条件 。就如审查证据一样,证据的内容是为证明对象而服务的,补充侦查提纲中所列侦查目的不仅可以确保侦查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更重要的是可以确保获取证据的证明力 。再如,以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涉及的第56号案例为例,该案例涉及虚假诉讼问题,对于虚假诉讼,办案中的难点之一是线索发现难,之所以发现线索难,除了要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有发现线索的方法 。该案例教会我们的是,运用“审判异常”分析法,即通过发现、分析庭审过程中的异常、证据的异常、调解结案的异常等,制定调查核实提纲,运用合理方法开展细致深入的调查核实,进而找到案件突破口 。三是学习办案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理念引领正确的行动 。对于办案实践来说,就是要将纸上的理念转化为行动中的理念,后者由于是动态的,故而符合办案实践的需求 。以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66号案例为例,该案例其实蕴含了两个理念:第一个是“法无规定不构罪”,即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并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准确区分刑事责任边界;第二个是“有过错即有责任”,这个过错既可以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单位,由于单位存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一般违法行为,那么就应追究其应有的行政责任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只有把握以上两个理念时,才能准确定性、界定责任,从而产生良好的办案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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