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法庭作虚假诉讼,河南这家公司“吃”5万罚单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廖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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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庭作出虚假陈述 , 可不仅仅是输掉官司这么简单 。 7月1日 , 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 , 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 , 针对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 , 金水法院对其开具罚款5万元的决定书 , 该决定书已向被告送达 。
【法律对法庭作虚假诉讼 , 河南这家公司“吃”5万罚单】背后案情如何?记者了解到 , 2012年 ,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协议书》 , 约定原告挂靠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建设事宜 。 2013年 , 原告以被告名义与第三人河南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 , 约定由被告承建某住宅小区工程 。
合同签订后 , 原告实际对承包工程进行施工 , 该工程于2015年11月竣工验收 。 第三人与原告在该项目工程款结算过程中 , 由于被告自身债务原因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作出执行裁定 , 冻结、划扣了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该项目工程到期工程款债权两千多万元 。 至此 , 被告、第三人未向原告支付被法院划扣的工程款 。
2019年 , 原告向金水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和逾期利息 。 开庭前 , 被告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 辩称:被告与原告对涉案工程既未达成过任何合作协议 , 更无工程欠款之说 , 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 。 2020年3月31日 , 金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 。
然而 , 庭审后不久 , 原告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 在这份情况说明里 , 被告认可了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原告 , 且第三人尚欠工程款项应支付给原告 。
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 , 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 , 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亦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 对被告关于原告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是否尚欠工程款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矛盾的行为 , 金水法院认为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妨害了诉讼秩序 , 影响了案件事实认定 , 应予以处罚 , 故作出(2020)豫0105司惩66号决定书 , 对被告罚款5万元 , 并限其于2020年7月15日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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