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不得以投机为目的!保险资金获准“试水”国债期货交易( 二 )


而相比修订前版本 , 保险机构委托或自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的要求被进一步优化 。
其中 , 保险机构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 , 需要满足“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 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这一硬性门槛 。 而委托参与时 , 保险机构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不得低于120% , 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60分 。
而在新修订的《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中 , 银保监会则略微放宽了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 。 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 , 在修订前卖出合约被限定在资产账面价值的100% 。
另外 , 规则修订后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还明确了合同权责约定 , 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 并增加回溯报告 ,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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