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代言P2P疑似爆雷,投资者喊“还钱”!郎朗、黄晓明也曾“翻车”...( 二 )
那么 , 暴雷平台广告代言人是否需要担责?如果代言虚假广告 , 代言人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
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和投资基金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盼盼对采访人员表示:
“2015年《广告法》没有明确限制明星代言金融、理财产品 , 但加强了对广告代言人的追责 , 其中提到 , 代言人需要使用过该种产品或服务 , 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在2018年《广告法》修正案中 , 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 , 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 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 , 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 。 这可以理解为 , 如果明星明知产品为虚假 , 且没有使用过理财平台的产品或是服务就为其进行代言 , 就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 , 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刘盼盼认为:
首先 , 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 , 依据2018年《广告法》56条 , 对于不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广告代言人有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 另外 , 代言虚假广告可能还面临行政处罚 , 依据《广告法》第62条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工商部门可依据《广告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最后 , 依据《广告法》第38条 ,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 据此 , 如遭受行政处罚 , 则明星在3年内将不得再进行广告代言 。
另外一位研究金融行业的资深律师对采访人员表示 , 理财平台代言人的责任 , 还需结合具体事实情节予以认定:
如果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广告代言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 在金融产品涉嫌相关刑法犯罪时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不知道广告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 ,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采访人员|
潘婷 编辑|易启江 郑直 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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