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把握的原则及具体操作( 二 )


其二,辩护律师向检察院的证据开示为次要开示 。其应当出示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和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的证据 。
4.启动方式 。认罪认罚证据开示的启动方式,即由谁来开启证据开示程序 。笔者认为,为了坚持检察院合法履行职权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认罪认罚证据开示的启动方式应当综合考虑两方主体 。一是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向检察院申请进行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检察官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决定是否进行证据开示;二是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决定进行认罪认罚证据开示 。
5.开示程序 。认罪认罚证据开示共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系统中生成并制作证据开示清单及证据开示表,并在流转签发单的承办人意见栏书写需要说明的问题,确保每个案件的办理都在系统上明确留痕,且便于以后案件评查 。第二阶段,检察官通知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到场陪同,由检察官主持认罪认罚证据开示会议,书记员进行记录 。同时,检察官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证据开示清单,并交由犯罪嫌疑人自行阅读,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发问对相关证据进行解释,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签署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 。第三阶段,由检察官、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面对面阐述证据观点,对有争议的证据展开辩论和说明,总结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并将证据开示清单、证据开示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连同案卷材料等一并移交给法院 。
6.开示责任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证据开示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探索认罪认罚证据开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以及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基于此,除了对认罪认罚证据开示的具体程序进行规范,还应当明确各方责任 。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