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代言P2P疑似爆雷,投资者喊“还钱”!( 二 )


刘盼盼认为:
首先 , 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 , 依据2018年《广告法》56条 , 对于不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广告代言人有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 另外 , 代言虚假广告可能还面临行政处罚 , 依据《广告法》第62条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工商部门可依据《广告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最后 , 依据《广告法》第38条 ,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 据此 , 如遭受行政处罚 , 则明星在3年内将不得再进行广告代言 。
另外一位研究金融行业的资深律师对采访人员表示 , 理财平台代言人的责任 , 还需结合具体事实情节予以认定:
如果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广告代言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 在金融产品涉嫌相关刑法犯罪时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不知道广告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 ,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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