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民法典时代,怎样厘清夫妻共同债务( 二 )
实践中 , 夫妻一方“非法举债”或“虚假举债”导致对方“被负债”的情况频出 。 为此 , 2017年2月 , 最高法公布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 在第24条中增加了以下内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 , 虚构债务 ,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不过 , 修改后的第24条并未能彻底解决“被负债”问题 , 关于该条款的争论也没有停止 。
2018年1月 , 为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司法解释”)出台 , 其中规定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在受访专家看来 , 2018年司法解释是个重要的转折点 , “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转为对非举债配偶相对有利” 。 该司法解释实施两年多来 , 非举债配偶“被负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 因夫妻债务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得到明显缓解 , 同时也为通过立法解决完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
今年5月 , 民法典高票通过 , 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规定 。 “这是把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 , 是对2018年司法解释的肯定和接受 ,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入了法典化阶段 。 ”受访专家评价说 , 民法典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 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等问题作出规定 , 构建了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 , 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 , 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 。
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的权益
依据民法典规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上述规定是明确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充分尊重民商事法律确定的一般交易原则 , 肯定了夫妻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彭艳妮说 。 她同时强调 ,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 , 可以引导民事活动主体规范交易行为 , 从源头上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 , 也能防止债权人因无法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遭受不必要损失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单方举债行为该如何认定?单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是要区分是否属于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 。 ”受访专家坦言 , 由于何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法律上没有进行相应的界定 , 司法实践上也缺乏相对确定的标准 , 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 , 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
“应当指普通家庭和个人日常生活必要、必须发生的项目和开支 , 即具有普遍性、共性的项目 , 如衣食住行消费、医疗教育、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方面 。 ”付鹏博认为 。 他进一步指出 , 可考虑金额问题 , 法官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债务人家庭收入等具体情况 , 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认定债务性质 , 但要注意避免刚性的、一刀切的金额认定标准 。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 , 民法典要求债权人进行举证 。 “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 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分享了举债所带来的利益 , 或举债实际上基于夫妻共同意思作出 。 ”彭艳妮认为 , 这符合法律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定 , 也相对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与未举债配偶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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