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钱进|“爱钱进”诈骗,汪涵道歉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 )


“明星成为某款产品的代言人 , 不是简单的‘你给代言费 , 我宣传’的关系 , 这里面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 。 ”刘俊海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广告法对代言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 当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的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
除了面临行政处罚 , 还有可能面临民事责任 。 刘俊海称 ,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 , 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有人购买的产品或受到的服务并非宣传的那样 , 自身利益受损 , 是可以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 ”
那么 , 为什么有些轻而易举就能发现的虚假宣传 , 明星还要为产品做代言呢?刘俊海认为 , 市场长期形成的畸形利益链条是重要原因 。 “长期以来 , 广告轰炸式宣传是市场上的主要营销模式 , 所以广告主不惜花重金去聘请明星 , 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做宣传 。 在金钱的诱惑下 , 不少代言人没有了原则 , 代言词有什么就说什么 , 完全不考虑后果 。 ”刘俊海说 , 在当下粉丝经济的时代 , 更有不少消费者为了自己喜欢的明星而盲目选择某款产品 , 由此助长了代言市场的歪风邪气 。
在宋亚辉看来 , 不能把明星代言虚假宣传产品的责任完全归结于市场 , 这其中也有法律缺位和执法效果不佳的原因 。 “2015年修订之前的广告法 , 对广告代言人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 法律上没有约束 , 仅仅依靠道德上的规范 , 就形成了广告市场上的乱象 。 这种乱象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改变 。 ”
在广告法修订后 , 不能做到违法必究 , 也让不良广告主心存侥幸 。 宋亚辉表示 , 囿于执法力量薄弱 , 很多时候从事虚假宣传的公司并未受到惩罚 。 明星自身对法律认知的缺乏也是让虚假广告产生的重要原因 。 宋亚辉告诉采访人员 , 现在国内的娱乐产业逐渐成熟 , 很多明星都有自己的团队、工作室 , 但他们背后缺乏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服务机构 , 帮助代言人对法律作出初步的认识 , 让他们了解代言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 然后再决定是否代言 。
【爱钱进|“爱钱进”诈骗,汪涵道歉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很多明星的智商、情商都很高 , 但是有的的确缺乏相应的‘法商’(法律知识)和‘德商’(道德素养) 。 ”刘俊海指出 , 随着广告法的普及 , 明星在食品、保健品方面的代言越来越谨慎 , 这是一个好的发展趋势 , 但是对于法律的敬畏、对于代言的法律后果重视还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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