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银行被骗!这家大行遇上资金掮客,套走4100万贷款,是偶然还是漏洞?受托支付也防不住贷款挪用?( 二 )




由于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使用虚假的申请材料 , 甚至使用空壳公司作为担保 , 惠某刚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曹纯珂律师指出 , “通过伪造购销合同骗取贷款的 , 一般会触及刑法规定 , 将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 涉嫌的两个罪名 , 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 , 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 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 , 一般会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 ”


7次贷款骗取4100万元
据了解 ,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 , 指银行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 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 从而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


目前监管部门下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未明确进行规定 , 仅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 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


但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十三条则指出 ,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


仅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 , 借款人可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是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


梳理惠某刚诈骗的具体操作手法可以发现 , 作为贷款中介 , 在获得急需用钱的企业经营者信任的前提下 , 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 , 合同与惠某刚控制的凯睿利特商贸公司签订 , 部分贷款还提供了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作为担保 , 包括惠某刚实际控制的嘉惠园农业科技公司等 。


包括凯华公司在内 , 惠某刚还利用相似的手法 , 先后7次从交通银行处骗取银行贷款合计人民币4100万 , 惠某刚得款1982万元 。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间 , 惠某刚以无锡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工业炉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名义 , 向交通银行以虚假的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 在银行贷款审批后 , 款项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转至惠某刚控制的凯睿利特商贸公司对公账户 , 由惠某刚分配或使用资金 。


2016年2月 , 惠某刚通过无锡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
申请贷款300万元 , 得款300万元;
2016年4月 , 惠某刚通过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贷款1000万元 , 得款500万元;
2016年5月 , 惠某刚通过无锡市某工业炉有限公司
申请贷款1000万元 , 得款400万元;
2016年7月 , 惠某刚通过无锡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贷款400万元 , 得款160万元;
2017年1月 , 惠某刚通过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贷款400万元 , 得款150万元;
2017年1月 , 惠某刚通过无锡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贷款400万元 , 得款272万元;
2017年3月 , 惠某刚通过无锡市某减震器有限公司
申请贷款600万元 , 得款200万元 。


惠某刚曾向凯华公司等7家企业承诺由其承担该部分贷款的利息 , 并负责偿还该部分贷款 , 但截至6月16日 , 判决书披露惠某刚除向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偿还136万元银行贷款外 , 未能偿还其余的银行贷款 , 已经有5家企业申请的贷款已逾期无法归还 。

【又见银行被骗!这家大行遇上资金掮客,套走4100万贷款,是偶然还是漏洞?受托支付也防不住贷款挪用?】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 , 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 , 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 审核同意后 , 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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