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检察官接访实录|“我们今天就从见义勇为说起”

【大检察官接访实录|“我们今天就从见义勇为说起”】“我们今天就从见义勇为说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君接待信访人高某天、康某玲、高某敏实录 
今年4月14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检察长李永君与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吴立新、第十检察部主任热米拉·买买提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长接待室接待了信访人高某天及妻子康某玲、女儿高某敏 。 
热米拉·买买提:高某天大爷,你因儿子高某智犯故意伤害罪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多次来访反映相关情况 。对于你反映的问题,李永君检察长高度重视,今天亲自接待你 。 
高某天:谢谢你们,没想到检察长在百忙之中真的接待我了 。 
李永君:老爷子,听说你为儿子的事情也跑了很多趟,要不你先说说你的诉求 。 
高某天:谢谢你,我也知道领导忙,但是有法就必须依,有些人不依法办事,所以也只能麻烦领导了 。我认为在我娃娃(高某智)这件事上来说,你看看这是国家的法律规定(手递材料给检察长),应该是见义勇为,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判的是错的 。 
李永君:你的书面申诉材料我提前看了,还调取相关案卷材料看了,我也要求控申部门认真审查了有关材料、证据 。刚才你陈述了你的看法,这些年来,你和你儿子一直在向司法机关申诉,总结一下你的诉求主要有两个:一是你认为该案判错了;二是你认为判重了,理由是你认为你儿子是见义勇为 。是不是这样的? 
高某天:我的诉求是要依法办事,不能胡来 。 
李永君:这也是我们的工作要求 。你儿子的这个案子,经过了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死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你申诉后,我院、新疆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没有支持你的申诉理由 。这么多司法机关结论都是一致的,难道都不依法办事?是不是有错,不能凭个人理解,要凭事实、证据、法律规定 。你多次讲到见义勇为,我们今天就从见义勇为说起 。你今天带了法律规定,我觉得很好,说明你学习法律规定了,那就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的一种,什么叫正当防卫呢?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叫正当防卫 。这里面有个关键词——“不法侵害” 。是不是有不法侵害?如果没有,就谈不上制止不法侵害,这是前提 。你儿子看到他的同伴韩某被对方塞到出租车里就认为是绑架,于是他就冲过去营救他的伙伴,拿出刀子把人捅了 。事实上是不是绑架很关键,其实人家不是绑架,是要拉着他到联防队说事儿去 。你儿子从歌厅里出来问也没问,就以为是把人绑架走,二话不说就拿出了刀子捅人 。是谁在不法侵害呀? 
高某天:什么叫绑架?绑就是绑在一起,架就是架空,没有反抗能力,把韩某往出租车上推,这就是绑架 。 
吴立新:老爷子不要激动,我们慢慢说 。案件发生在2006年11月23日,一审判决下来是2007年11月29日,中间历经一年的时间 。从案件发生的情况来看,这件事情有两个阶段,一是在歌厅,他们都喝多了发生摩擦,被歌厅老板劝开了;二是半夜两点冯某拉韩某到联防队说理去 。整个事发过程有9个人在场,公安民警到现场后,把9个人分头控制以后,分别取了口供 。你儿子讲的绑架韩某,是带到联防队说个道理,这是无可非议的 。如果制止绑架行为,他可以报警或者劝阻,但你的儿子没有这些行为,而是拿刀子直接去捅 。三个联防队员看得很清楚,你儿子面对的是已经躺到地上、没有还手之力的一个人,这个刀子15.6厘米,往他的胸部、腹部捅了四五刀,法医鉴定很清楚,这四五刀是致命的 。事发时,你不在现场,有现在这种观点,主要是凭想象 。司法机关办理这个案件花了一年的时间,凭的是口供、现场勘验记录、法医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不是随便定案的 。 
康某玲:事发后我们到西山看守所看过我儿子高某智,他说事发当天,他们唱完歌准备回家了,在楼底下买烟的时候看到几个人把韩某往出租车上拉,就过去劝,对方让他少管闲事,还打了他一拳,直到开庭的时候头上还有纱布 。那个刀子不是我儿子专门带到身上的,11月6日送我回老家,给我买了苹果,水果刀是让我削苹果的,我没带,就让我儿子装口袋了 。打架的时候,刀子掉出来了 。有人看了那个判决书,说这个事不对,应该是见义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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