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众人物代言当行有所止
公众人物代言当行有所止
□ 凌锋
最近 , 号称千亿级的某P2P平台被警方立案调查 。 据媒体报道 , 该案件涉及到的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 。 这则新闻牵扯出了某知名主持人为这个P2P平台代言的旧事 。 事发后 , 该主持人及时作出了回应 , 坦承了曾经代言的事情 , 并表态“会继续与平台和有关部门密切沟通 , 为妥善解决此事尽自己的力量” 。 应该说该主持人的态度是诚恳的 , 但是网民对此事的讨论甚至争论仍然没有停止 , 核心问题是该主持人到底该不该为投资者的损失负责 。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 界定代言人责任基本上都要求其主观上“明知” 。 如我国广告法规定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 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 ”代言人是否存在“明知” , 不是靠街头巷尾的闲谈来确定的 , 必须尊重有关部门的调查 , 在没有明确的权威结论之前 , 不宜给任何人扣上违法或有罪的大帽子 。
当然 , 那种“赚钱的时候 , 觉得是自己英明决断 , 亏了钱就是误信他人 , 到处要求代言人承担责任”的论调 , 也是值得商榷的 。 正常的市场风险是责任自担 , 但这与金融领域内违法犯罪完全是两码事 。 即便公众人物不存在“故意”或“明知” , 但涉案公司之所以找公众人物代言 , 不正是看中其知名度 , 就此为商品或服务信用背书 , 吸引消费者或投资者吗?
由具体个案说开 , 广告代言作为一种促进商品或服务销售的有效手段 , 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 。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 , 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 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 , 实至名归的广告代言能让商品或服务家喻户晓 , 为代言人形象加分 , “别有用心”的广告代言则可能像“糖衣炮弹” , 坑了社会公众 , 也让代言人形象受损 。
但如果要求所有公众人物对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都有足够的了解 , 似乎也不太现实 。 所以 , 问题的解决之道 , 还是要回到社会共治的思路上来 。 一方面要及时跟进新兴业态的发展 , 将其存在的风险尽可能纳入到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中 , 另一方面也引导和教育公众人物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 谨慎选择商业代言 。 同时 , 要发动社会力量、畅通渠道 , 把社会公众的投诉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代言风险提示结合起来 。
【法律公众人物代言当行有所止】这起事件无论最终结果如何 , 对于明星和全社会都是一场“活生生”的法治课 。 制度的完善、机制的健全终究不是一日之功 , 但公众人物多点法治思维、多点风险意识 , 从事代言活动时行有所止 , 是可以也是应该尽快做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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