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获农行7千万赔偿,此前已追回涉案4千万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获农行7千万赔偿 , 此前已追回涉案4千万
经历六年半的拉锯战 , 备受关注的“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落下帷幕 。 7月5日晚间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 , 近日收到法院通知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已履行判决 , 支付赔偿款(含利息)71,941,175.15元 , 本案已终结 。 南都采访人员了解到 , 公司此前已累计追回涉案资金 4066.33万元 , 加上经诉讼程序收到的赔偿款 , 共收回资金 1.126亿元 。
被偷盖公司印章 , 酒鬼酒公司亿元存款被分批转走
此事曝光是在2014年 , 南都采访人员梳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公告发现 , 2014年1月27日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对外披露了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供销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账户的一亿元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分批转走 。
本文插图
这笔巨额资金是被如何转走的?南都采访人员翻阅该案历年审理的裁判文书网得知 , 此案最终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
检察机关在该案二审审理的起诉意见中提到 , 2013年11月 , 被告人罗光通过与酒鬼酒供销公司总经理郝某等工作人员多次洽谈后 , 以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达成了“异地存款销酒”协议 。
按照协议约定: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指定的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入一亿元 , 存款一年 , 不提前支取 , 存款利息由银行支付 , 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户后五日内 , 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将存款利息差额355万元一次性支付给酒鬼酒供销公司等 。
几天后 , 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收到罗光支付的第一笔贴息款后 , 按照协议将3500万元转账至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华丰路支行账户 。 随后 , 酒鬼酒供销公司赵某为完善开户手续来到杭州 。 为达到骗取上述1亿元存款的目的 , 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共同策划 , 以行长方振第二天上午开会没空为由 , 骗赵某去西湖游玩时 , 趁机偷盖酒鬼酒供销公司印章 。
待赵某离开后 , 涉案人唐红星即到农行华丰路支行用偷盖好印章的结算业务申请书 , 欲将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中的3500万元转往寿满江皎然公司账户 , 但未转账成功 , 询问后被告知是账户余额不足 , 不能全额转账 。
2013年12月11日上午 , 唐红星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 , 先往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存入300元现金 , 重新填写了结算业务申请书 , 将酒鬼酒供销公司账户中的3500万元以付材料款的名义转至寿满江皎然公司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开设的账户 。
当天 , 寿满江在3500万元到账后即往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湘西分行账户转款890万元(定活利息差290万元、购酒货款600万元) 。 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收到890万元后 , 于次日将剩余的6500万元转入农行华丰路支行账户 。
在这之后 , 唐红星又用上述相同的手段 , 将酒鬼酒供销公司农行华丰路支行账户中的6500万元 , 分两笔转入寿满江皎然公司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和农行杭州延安路支行的账户 。
直到2014年1月3日 , 酒鬼酒供销公司与农行华丰路支行电话联系 , 要求寄送对账单 。 同月6日 , 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对账单 , 发现账户存款只剩1176.03元而案发 。
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 , 分别被判处无期、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此后 , 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 , 2015年5月20日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寿满江、方振(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依法提起公诉 。
该刑事案件历经近三年后迎来终审判决 。 2018年3月12日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 被告人寿满江、方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原行长)、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诈骗罪 , 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对被告人寿满江、方振、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犯罪所得赃款 5,933.6666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
法院认定 , 寿满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取冒充银行职员、偷盖酒鬼酒供销公司印章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欺骗手段 , 从农行华丰路支行转走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存款一亿元 , 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
南都采访人员查阅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公告 , 2014年4月8日公司发公告称 , 截至公告日 , 共追回涉案资金3699万元 。
获农行七千余万元赔偿款 , 累计收回资金1.126 亿元
刑事案件诉讼的同时 , 2015年11 月 23 日 , 酒鬼酒供销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该民事诉讼案历经一审、二审 , 终于在四年后有了结果 。
2019年12月30日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罗光、郭贤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666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933.666624万元为基数 , 按照2013年12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该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自2013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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