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纪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因挪用承兑汇票受贿是一罪还是数罪( 二 )


【提起公诉】2018年7月6日 ,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纪鹏、孔祥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 芮某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 , 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一审判决】2019年4月26日 , 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杨纪鹏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被告人孔祥柏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芮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杨纪鹏、芮某不服一审判决 , 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二审判决】2019年8月2日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1、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公款?怎样看待芮某辩护人提出的其与杨、孔二人没有共谋 , 不是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 以及芮某有自首情节 , 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汪波:公款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公共财产的特性 , 其表现形式多样 , 最为典型的是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形式 。 本案中涉及的承兑汇票系有价金融凭证 , 国有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公款的一种载体 , 挪用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贴现均使国有资产处于风险之中 , 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 , 故挪用承兑汇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
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是芮某与杨纪鹏、孔祥柏事先共同预谋挪用公款 , 后经杨纪鹏授意 , 孔祥柏将承兑汇票交由芮某使用 , 芮某将上述公款用于营利活动 。 二审经审查认为 , 一审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充分 。 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 , 被告人芮某、杨纪鹏、孔祥柏共同参与了挪用公款犯罪从起意到具体实施的整个犯罪过程 , 主客观方面均符合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 芮某与杨纪鹏、孔祥柏应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 辩护人提出的未共谋、不是共犯等辩护意见 , 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不予采纳 。
法院在量刑时坚持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 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要素 , 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被告人芮某有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两个罪名 , 其中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为6000万元 , 且由其具体负责挪用后的营利活动 , 行贿的犯罪数额为184万元 , 两个罪名均系自首 , 一审法院对于两个罪名均减轻处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这个刑期是与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的 , 不存在过重的情形 。
2、杨纪鹏将第三次挪用公款后芮某口头约定给他的60万元直接转投芮某的项目 , 至案发时该项目未产生效益也未分红 , 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数额怎么认定?
张俏: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 "结合受贿犯罪来讲 , 受贿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 ,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 而受贿犯罪是否得逞的认定 , 应以受贿行为是否已经齐备了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为准 。 本案中 , 杨纪鹏与孔祥柏、芮某三人商量利用杨、孔二人的职务便利 , 为芮某挪用公款并收取好处 , 说明杨纪鹏与芮某有行受贿的合意 , 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已经具备 。 客观上杨纪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芮某挪用公款的行为也已完成 。 杨纪鹏、芮某均承认 , 芮某口头承诺给杨纪鹏60万元 , 杨纪鹏主动提出将该60万元连同其第二次收受芮某给予的75万元一起 , 以入股形式转投芮某项目 , 并由杨纪鹏儿子与芮某签订了合同 , 合同明确出资金额为130万元 。 至此 , 芮某第三次向杨纪鹏行贿的款项已脱离芮某的控制 , 并已实际置于杨纪鹏控制之下 , 杨纪鹏可以据此向芮某提出退出股份收回本金 , 也可提出参与股份分红 , 杨纪鹏第三次收受芮某贿赂的客观行为已经完成 , 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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