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二 )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这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 。
科学识别新型犯罪
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违法成本较低也是导致金融乱象频发的原因之一 。有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偏低,最高刑期仅为10年,已不能与当下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的罪行相适应,法律威慑力不足 。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分界清晰 。但我们在一些案件中发现,有的犯罪分子吸收了公众资金后大多用于个人挥霍,没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虽然挥霍款项数额巨大,但司法机关也只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这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规避集资诈骗罪重罪重刑的惯用伎俩 。”张成说 。
对此,王新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相关修改,就是根据现实需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精准打击,增设了第三档次的法定刑,除了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还同时取消了限额罚金制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新型金融犯罪至为关键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一些金融犯罪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之外还设置了许多的迷惑行为和伪装 。”郑新俭表示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反映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对新金融现象的认识问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组织运用能力问题,以及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问题等 。
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 。“这三个指导性案例紧扣当前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面临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郑新俭说 。
精准惩处金融犯罪
真正保护金融创新
近年来,随着防范金融风险、警惕非法集资等宣传力度持续加大,社会大众风险防范意识显著提高 。但从实践看,一些投资者逐利心态仍较为明显,导致大量非理性投资 。不少投资者心存侥幸,为追求高回报,用全部积蓄投资、卖房投资,案发后损失惨重 。在现实中,应该如何在保护金融创新的同时,精准打击“伪金融创新”?
在金融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直占比较高 。对此,王新表示,无论传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假以各类名目的新型金融犯罪,都包含四个特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
“非法集资在一定程度上与民间借贷需求紧密相关 。一些原本有益的金融创新,却因实践中出现‘异化’而碰触到了法律红线 。”王新认为,在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是区分融资活动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也是融资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边界 。
慎重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扣金融本质,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对金融犯罪实施精准打击,是依法治理金融乱象的必要之举 。在努力确保精准打击方面,郑新俭表示,面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检察机关应坚持“穿透式”办案理念,采取实质判断的方法,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既精准惩处金融犯罪,又保护真正的金融创新 。
张成建议,对于企业而言,融资行为要以严格依法为起点,“严格限定融资对象、严格限定资金用途 。对社会公众来说,任何投资均具有一定风险系数,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选择风险系数相对应的产品,不贪利就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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