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实行高校学分制收费 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二 )


第三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及专业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 ,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毕业生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参照相应本科生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
第十九条 学生补考仍不合格或成绩不满意申请重修的 , 缴纳重修课程学分学费 。
第二十条 学分学费应实行一学期一结算 , 学校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情况 , 于每学期末或下学期初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清算 , 多退少补 。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在新生入学时 , 向学生公布专业培养方案及基本毕业学分情况 。
专业培养方案及基本毕业学分在培养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 。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公益性、社会实践性课程不得收取学分学费 。
第二十二条 高校对学分制收费事项调整应广泛征求意见 , 向学生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及毕业学分调整情况 , 做好宣传解释 。
学分制收费事项调整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 重大事项调整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 。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 , 学校应根据学生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专业注册学费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 , 学生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后即时退费 。已缴纳学分费用但未修完的课程 , 按照课程学分及收费标准全部退还学分收费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军、休学的 , 按照退学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 , 复学后按照该生就读年级学费标准缴纳 。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 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 , 向学生和社会公开学分制收费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学分学费标准 , 以及专业培养方案、基本毕业学分等内容 。
专业培养方案、基本毕业收费学分及相关收费政策调整的 , 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学分制教学或学分制收费管理不规范的 , 省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将责令学校停止实施学分制收费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贯通培养转段教育学费由学校根据教学实际自主确定收费方式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 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截至 2022年 月 日 。
来源:大众日报客户端、山东省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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