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太极股份副总裁冯国宽遭批评 违规减持套现1506万元( 二 )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 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 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 并承担相应责任 。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 , 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冯国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冯国宽 ,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经查明 , 冯国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的原预约披露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 冯国宽作为太极股份高级管理人员 , 于2020年3月13日减持太极股份股票350,000股 , 减持金额15,058,450元 。 冯国宽的上述股票减持行为距原预约年度报告公告日不满三十日 , 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
冯国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3.8.14条的规定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的规定 ,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 决定对冯国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对于冯国宽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并向社会公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太极股份副总裁冯国宽遭批评 违规减持套现1506万元】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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