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发布|株洲男子好心载同事上下班2年,出了事故被判赔5.1万元

株洲发布|株洲男子好心载同事上下班2年,出了事故被判赔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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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 亲朋好友之间“搭个便车”很平常 。 但在搭载的过程中 , 如果不幸发生车祸 , 造成搭载人受伤 , 驾驶人常常会因此摊上官司 。 为此 , 民法典中新增“好意同乘”条款 , 为善意驾驶员减轻责任 ,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
株洲街头 , 带人行驶的电动车(资料图片 , 图文无关)何尚武 摄
【案例】
好心载同事上下班
出事故被判赔5.1万元
袁某和崔某二人同在一家企业工作 , 两人的私交甚好 。 袁某一直乘坐崔某的电动车上下班 , 时间长达两年之久 , 而且崔某从未收取过任何费用 。
2014年9月7日 , 崔某和往常一样 , 驾驶电动车载着袁某下班回家 。 当崔某行驶至石峰区杉木塘钢材市场路段时 , 偶遇黄某驾驶电动车同向直行 。 此时 , 崔某驾驶电动车摔倒 , 崔、袁二人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
经鉴定 , 袁某的伤情达到了10级伤残 , 各项损失达12.7万余元 。 于是 , 袁某将崔某和黄某起诉至了石峰区法院 , 诉请法院判决崔、黄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书显示 , 崔、黄二人的电动车无明显碰撞痕迹 , 无法确定事故原因 。 所以 , 袁某主张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 。
最终 , 法院酌情判决崔某承担袁某各项损失的40% , 即向袁某赔偿5.1万余元 。 袁某自行承担60%责任 。
【解读】
减轻了好意驾驶员的责任
但不等于免责
石峰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康铁球介绍 , “好意同乘”是指一方基于好意 , 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 , 其实质是助人为乐的施惠行为 。 所以 , “好意同乘”必须具备无偿性 , 不具有其他利益交换 , 其中无偿性尤其重要 。 但目前 , “好意同乘”这一概念并没有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 , 仅仅只是一个理论概念 。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 , 法官都会根据案情 , 酌情考量“好意同乘” 。 但由于无法可依 , 通常法官只能基于社会公序良俗、人性司法 , 再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酌情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
以本案为例 , 崔某长时间驾车免费载袁某上下班 , 确实是“好意同乘” 。 但是 , 依据有关规定 , 电动自行车不能载成年人 。 且崔某驾驶电动车摔倒 , 是致使袁某受伤的原因 。 所以 , 崔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审理过程中 , 法官一方面考虑到了袁、崔二人的关系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错程度 。 另一方面 , 袁某主动提出愿意减轻崔某的赔偿 。 基于崔某的“好意同乘” , 以及上述两点 , 法官酌情作出了判决 。
“如果依照民法典中的条款 , 崔某的赔偿责任可以进一步减轻 , 但基本的医疗费还是要承担的 。 ”康铁球告诉记者 , “好意同乘”这一项全新的法条 , 虽然减轻机动车驾驶员一方的责任 , 但并不是免责条款 。 而且 , 一旦驾驶员收取了费用 , 其本身就不再具有无偿性 , 便不可以再认定为“好意同乘” 。
【株洲发布|株洲男子好心载同事上下班2年,出了事故被判赔5.1万元】民法典条款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 ,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来源/株洲晚报 记者/
编辑/黄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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