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典:判离婚再添新标准 第二次诉请离婚分居满一年应判离
婚姻关系的维系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 ,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 , 勉强维持婚姻关系既不利于家庭和睦 , 也不利于社会和谐 。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官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标准 。 《民法典》第1079条在原《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 , 新增了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 这一规定给予法官认定“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一个重要的裁判标准 , 也将“感情破裂”这一抽象标准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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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辉制作 北晚新视觉供图【民法典|民法典:判离婚再添新标准 第二次诉请离婚分居满一年应判离】黄先生与李女士经自由恋爱结合 , 感情基础不错 。 后来因为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 二人经常发生争执 , 婚姻也亮起红灯 。 黄先生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 , 李女士表示会努力修复双方感情 , 再加上双方家长劝和 , 黄先生撤回了起诉 。 但此后 , 双方的关系并没有明显缓和 , 黄先生干脆向单位申请 ,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 , 一走了之 。 一年多以后 , 黄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先生一直与李女士处于分居状态 , 但并非因为感情不和 , 而是工作客观原因 , 且时间未满两年 。 鉴于李女士积极挽回婚姻的态度 , 法院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岳鹏、法官助理曹巧峤告诉采访人员 , 在司法实践中 ,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 如果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 , 法院为了给婚姻一次挽救的机会 , 一般会驳回原告诉求 。 在此后的6个月内 , 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 , 原告不得再行起诉 。 6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的话 , 法官就会根据实际情况 , 审查双方是否感情破裂 , 并作出判决 。 再次起诉是否必然判离在实践操作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则 , 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
此次《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了再次离婚时分居满一年应当判离的规定 。 李岳鹏、曹巧峤介绍说 , 根据这一规定 , 从明年1月1日起 , 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求后 , 只需要证明双方事实上分居满一年 , 并向法院再次起诉的 , 法院就应当认定婚姻已无挽救可能 , 判决准予离婚 。 这一规定既贯彻了婚姻自由原则 , 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 也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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