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判决还了我们一个公道( 二 )


仅道歉太轻 期待未来有明确的惩罚机制
***:二审判决出来后什么感受?
小丽:那天打开判决书 , 看到最后8个字“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有点不相信 。 第二天才慢慢接受这件事情 , 我不断暗示自己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 , 可以放下了 。 整个过程我们没有表达太多 , 想用法院判决结果给我们一个公道 。 有了这个结果再去表达才有意义 。
***:根据判决 , 刘猛需要跟你道歉 , 目前有收到道歉吗?
小丽:目前没有跟我赔礼道歉 。 我期望行业能做出“零容忍”的姿态 。 7月7日我给他现在的机构写了一封函 , 表达自己的诉求 , 不知道会不会有回应 。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你提出的精神赔偿 , 你怎么看?
小丽:判决结果出来了 , 我必须接受它 。 案子的核心是性骚扰性质的认定 , 我觉得自己讨到了公道 。 从个人情感来说会觉得比较遗憾 , 为了打官司付出了很多精力 , 律师们6次从北京赴成都帮我打官司 , 如果没有法律援助 , 我没办法打这个官司 。
我需要刘猛道歉为案子画上句号 , 也期待未来有明确的惩罚机制 , 如果仅仅只是一个道歉 , 付出的成本太低了 。 法律给了我一个公道 , 机构也需要建立反性骚扰机制 , 让遭受性骚扰的一方能真正有效去解决问题 。
【声音】
立法应明确“性骚扰”界定
此案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公益诉讼 。 作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首案且胜诉第一案 , 对推动职场性骚扰防治意义重大 。
就两审法院对“性骚扰”做出的界定 ,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小楠认为 ,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 再次确认被告存在性骚扰行为 , 值得肯定 。 二审判决中法官对性骚扰做出的界定:性骚扰是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 , 过度的且造成威胁的、敌意心理的语言、行为、信息、文字、图像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 。
刘小楠解释 , 性骚扰是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 , 但“过度的且造成威胁的、敌意心理的“表述并不准确 。 我国立法中应该明确对性骚扰做出界定 , 以避免司法诉讼中 , 法官根据自己的理解来界定性骚扰 , 可能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
***采访人员 王俊
【小丽|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判决还了我们一个公道】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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