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之名收受财物,浙江卫视总编室原主任陶燕受贿细节披露( 二 )


值得注意的是,像陶燕这种不直接收取现金,而是以其它隐蔽方式进行受贿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并不少见 。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法律制裁,掩盖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行为,受贿的手段不断翻新 。比如收受干股、“合伙”开办公司、借款炒房、违法放贷等 。
【以投资之名收受财物,浙江卫视总编室原主任陶燕受贿细节披露】 以放高利贷为例,重庆市武隆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晓江曾采取“砍头息”的方式“放水”给有求于他的老板,而且借款数额、利息、还钱时间都由他说了算 。比如,借1000万元给一个老板,约定一年之后连本带息收回1360万元,可实际借出的只有640万元,一年后要收回1000万元,并且,多数时候不到一年就收回1000万元 。有求于张晓江的老板纷纷“伸出头”去接受张晓江的“砍头息”放贷 。这些老板明明不需要资金,仍向张晓江借钱,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向张晓江输送好处,本质上就是行贿受贿 。
再如,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原招商一局局长蒋丽蒙,在与企业主“合作投资”过程中,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由企业主垫付出资,却享受足额出资所对应的股份,并获得高额收益 。然而,蒋丽蒙所谓的“合作投资”与正常商业行为存在本质的区别 。正常的合作投资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蒋丽蒙在“合作投资”中,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参与投资管理,却按足额出资参与收益分成 。而且其中的“合作投资”多为不动产投资,蒋丽蒙基于职务便利掌握了相关信息后提供给企业主,在稳赚不赔的情况下与企业主共同投资获利,企业主以“投资分红”为名给予蒋丽蒙大量财物,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属于受贿犯罪 。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 。这些新型受贿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受贿犯罪有所不同,但都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为交换条件,收受请托人不正当好处的行为,谋利与收受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清楚,在权钱交易这一实质要件上并无不同,故均应定性为受贿 。
有道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受贿的“套路”再多再精巧,手法再怎么隐蔽,也掩盖不了“权钱交易”的本质,更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公私分明,严格按制度行使公权力,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才是正道和本分 。
(原题为《投资电视剧获利488万,她为何犯了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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