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投资电视剧获利488万!浙江卫视总编室原主任陶燕受贿细节披露( 二 )


办案人员表示 , 不是说陶燕眼光有多好、投资能力有多强 , “她唯一利用的就是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影响 , 进行着无任何风险的‘投资’ , 以‘投资’之名 , 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 , ‘投资’成了受贿的一种‘幌子’、一种工具” 。 所以 , 认定陶燕是否犯受贿罪 ,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 而不管形式如何 , 或者到底有没有发生实际收益 。 法院正是依据相关事实 , 有关陶燕任职的书证 , 联合摄制合同书 , 转账凭证 , 情况说明 , 扣押财物清单 , 证人证言等 , 一审裁定陶燕犯了受贿罪 。
值得注意的是 , 像陶燕这种不直接收取现金 , 而是以其它隐蔽方式进行受贿的违法犯罪行为 , 近年来并不少见 。 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法律制裁 , 掩盖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行为 , 受贿的手段不断翻新 。 比如收受干股、“合伙”开办公司、借款炒房、违法放贷等 。
以放高利贷为例 , 重庆市武隆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晓江曾采取“砍头息”的方式“放水”给有求于他的老板 , 而且借款数额、利息、还钱时间都由他说了算 。 比如 , 借1000万元给一个老板 , 约定一年之后连本带息收回1360万元 , 可实际借出的只有640万元 , 一年后要收回1000万元 , 并且 , 多数时候不到一年就收回1000万元 。 有求于张晓江的老板纷纷“伸出头”去接受张晓江的“砍头息”放贷 。 这些老板明明不需要资金 , 仍向张晓江借钱 , 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向张晓江输送好处 , 本质上就是行贿受贿 。
再如 , 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原招商一局局长蒋丽蒙 , 在与企业主“合作投资”过程中 , 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 , 由企业主垫付出资 , 却享受足额出资所对应的股份 , 并获得高额收益 。 然而 , 蒋丽蒙所谓的“合作投资”与正常商业行为存在本质的区别 。 正常的合作投资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 而蒋丽蒙在“合作投资”中 , 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参与投资管理 , 却按足额出资参与收益分成 。 而且其中的“合作投资”多为不动产投资 , 蒋丽蒙基于职务便利掌握了相关信息后提供给企业主 , 在稳赚不赔的情况下与企业主共同投资获利 , 企业主以“投资分红”为名给予蒋丽蒙大量财物 , 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 , 属于受贿犯罪 。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 ,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 。 这些新型受贿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受贿犯罪有所不同 , 但都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为交换条件 , 收受请托人不正当好处的行为 , 谋利与收受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清楚 , 在权钱交易这一实质要件上并无不同 , 故均应定性为受贿 。
有道是“机关算尽太聪明” , 受贿的“套路”再多再精巧 , 手法再怎么隐蔽 , 也掩盖不了“权钱交易”的本质 , 更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 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 , 公私分明 , 严格按制度行使公权力 , 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 才是正道和本分 。
此前报道: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卫视总编室原主任陶燕接受审查调查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卫视总编室原主任陶燕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目前浙江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正对其纪律审查;经浙江省监委指定管辖 , 湖州市监委正对其监察调查 。
陶燕简历陶燕 , 女 , 汉族 , 1975年1月出生 , 浙江绍兴人 , 1996年8月参加工作 , 200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 大学本科学历 。
1996.08—1998.08 钱江电视台编导、主持人
1998.08—2003.04 浙江电视台总编室编导、主持人
2003.04—2005.10 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卫视节目一部编导、主持人
2005.10—2007.06 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卫视节目中心制片人
2007.06—2009.11 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卫视节目中心主任助理
2009.11—2013.05 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卫视节目中心副主任
2013.05—2015.03 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卫视战略发展中心副主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