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一银行员工“疯狂”诈骗超5000万,有2名老人在维权过程中去世!法院判了( 二 )
麦某供述 , 其向客户推介假合同的“信托产品、理财产品”是在营业大厅和其理财经理办公室里向客户推销 , 他会向客户讲这些是某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 收益高 , 某银行是国有银行、所投资的资金会安全 。
【曾躲到面粉厂打工】
麦某所任职支行的负责人应某在证言中表示 , 2015年6月2日 , 该行在员工及客户资金异常交易排查中 , 发现麦某存在私售理财产品 , 麦某承认私售信托产品累计约2000万元 , 其中1000万元无法兑付 。 次日麦某没有上班、失联 。 之后陆续有客户等人到该行询问相关理财情况 , 该行才发现麦某提供给客户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被篡改、麦某与客户签订的资产管理计划书上所盖的该行合同专用章是其伪造的 。
法院查明 , 2015年6月上旬 , 麦某携赃款600余万元潜逃广东各地 , 后将赃款挥霍一空 。 麦某供述 , 案发后其曾跑到中山市多地居住 。 2016年1月 , 他曾使用他人假身份证、和当时的女朋友在陵岗村一家私人面粉厂打工一个月 , 两人领了一个月工资共有4000元 , 最后他们住在肇庆市高要区兴业花园B栋4楼 , 直到被抓获 。
麦某表示 , 没有其他的钱来退还给被骗的客户 , 其被抓时身上只剩下1000多元 。
【麦某一审获刑15年】
法院一审认定 , 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 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麦某诈骗多人多宗 , 且诈骗对象以老年人为主 , 其罪行被察觉后仍挥霍无度 , 致犯罪后果严重而无法弥补损失 , 其犯罪情节尤为恶劣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法院判决被告人麦某犯合同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并处罚金200万元;侦查机关扣押丰田牌小汽车1辆予以拍卖 , 所得款退赔张某健等16名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麦某违法所得5005.05万元 , 退赔给被害人张某健等16人 , 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被害人损失的 , 责令被告人麦某向前述被害人退赔 , 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数额为限 。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刘某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显示 , 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
【受害人状告麦某任职支行】
但是 , 被害人的挽损之路并未随着麦某的获刑而终止 。
以其中1933年出生的被害人刘某明为例 , 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 , 法院判处麦某向刘某明赔偿52万元 。
此后 , 刘某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请求判决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光大银行共同向刘某明返还款项52万元及利息 。 一审法院认定 , 刘某明向案外人谢某账户支付案涉款项的行为 , 均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营业场所和案外人麦某工作时间内完成 , 而案外人麦某作为光大银行东风支行的理财经理 , 其工作职责包括了出售理财产品 。 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的可能性与危险性 。 光大银行东风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职员利用特殊身份进行侵权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 , 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并应采取完善措施确保群众利益受损害 。
一审法院认定 , 在麦某整个犯罪过程中 , 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内部管理不善、监控存在重大漏洞 , 导致案外人麦某长期犯罪未被发现 , 造成大面积群众利益损害的严重后果 。 刘某明作为年事已高的长者 , 出于对银行诚信经营的认知 , 有理由相信案外人麦某的行为是代表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所为 , 应当认定案外人麦某的侵权行为与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 。
据此 , 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应当对案外人麦某在刑事案件中退赔不足部分 , 向刘某明承担赔偿责任 。 考虑到刘某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巨额资金支出过程中亦应尽到态度审慎的义务 , 酌情确定刘某明主张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偿还以52万元为基础计算的利息的请求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 , 本案不存在“一事二理” , 上下级法院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形 。
首先 , 刘某明的52万元款项虽是因案外人麦某个人诈骗而导致损失 , 也无证据证明光大银行东风支行参与了麦某的诈骗活动 , 但对于刘某明的损失而言 , 责任人并非只限于案外人麦某一人 。 刘某明有权通过刑事途径向案外人麦某追偿 , 也有权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向其认为有赔偿义务的其他人员或单位追偿 , 故本案从程序上来说 , 与刑事案件的受理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
其次 , 从实体方面看 , 生效的刑事判决虽然已经确定由案外人麦某向刘某明作出赔偿 , 但无证据显示刘某明已经实际获得了赔偿 。 光大银行东风支行显然偷换了获得赔偿的权利与实际获得赔偿的概念 。 对于两份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权的实现 , 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予以抵扣 , 不致出现重复获赔及生效判决相冲突的情形 。
最终 ,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在(2017)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中案外人麦某退赔刘某明52万元不足部分向刘某明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驳回了刘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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