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设备莫名遭封,企业被迫关停,奔波五月只为搞清一张封条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高某是山东省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2016年3月25日 , 高某公司的生产设备不知何种原因被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分局查封 , 并现场贴了封条 , 致使该公司无法继续生产经营 , 企业被迫关停 。
高某为了弄清楚被查封的缘由 , 曾数次奔波于政府的各个部门之间 , 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 直到五个月后 , 高某在向有关部门信访后得知 , 自己经营的公司被列入淘汰关停的企业名单内 。
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公司莫名被淘汰关停是高某无法接受的事情 。 在尝试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 , 高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的李吏民律师与郝长青律师 , 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
京坤律师分析了高某提供的资料后提出 , 本次查封的实施主体是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分局 , 可以先向其申请公开《查封决定书》等相关依据材料 。
高某向该分局邮寄申请材料后 , 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分局却回函称 , 未对某有限公司作出查封扣押决定 , 无法提供上述信息 。
收到回函后 , 某有限公司以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 后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 , 本案被告更换为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 。
庭审中 , 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答辩称 , 已经履行了公开的职责 , 且其从未对某有限公司作出查封决定 , 更未对其进行查封 , 某有限公司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对于上述观点 , 郝律师反驳称根据某产业转移办公室的答复文件 , 可以确定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分局是参与整顿的工作组成员 , 并且封条上印有“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分局”字样 , 可以确定本案被告就是查封主体 。
但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分局没有依据相关法定程序 , 擅自将某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 致使某有限公司关停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 。
最终 , 人民法院采纳了郝律师的观点 , 判决确认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对某有限公司查封设备的行为违法 。
拆迁|设备莫名遭封,企业被迫关停,奔波五月只为搞清一张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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