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手!珠海的“烂尾楼”有救了!( 二 )
(一)项目续建 。 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生态红线管控等要求的 , 可对项目在不拆除原有工程的基础上进行续建 。
(二)拆除重建 。 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或市场需求的 , 可以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 。
(三)综合整治 。 严重影响城市景观 , 在要求期限内仍无法盘活的 , 由项目不动产权利人负责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复绿 。
(四)政府收回 。 符合收地情形的 , 政府依法无偿或者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
第七条“烂尾楼”项目需要复工续建的 , 其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房屋建筑安全质量进行评估鉴定 , 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方可申请复工续建 。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烂尾楼”项目债权债务可选取以下方式之一予以依法清理:
(一)重整;
(二)和解;
(三)破产清算 。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探索“烂尾楼”项目预重整具体实施方式 , 积极指引及支持配合“烂尾楼”项目债务人实施预重整后 , 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 。
本办法所称“预重整” , 是指“烂尾楼”项目债务人以企业名义自行聘请有资质与经验的法律顾问团队 , 由法律顾问团队在查清和界定债务人资产负债的基础上 , 召集债务人、债权人和新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谈判协商形成预重整方案 。
第九条“烂尾楼”项目处置可选取以下方式之一组织实施:
(一)单一的不动产权利人自行申报及实施;
(二)不动产权利人之一整合全部房屋所有权权益及土地使用权权益后 , 作为单一主体自主实施;
(三)政府组织实施 。
第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调整等原因需由政府收回的 , 可通过收回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处理 。
第十一条“烂尾楼”项目在要求期限内盘活的 , 地价计收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烂尾楼”项目原已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计地价并存在欠缴地价记录的 , 须先交清原欠缴地价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 , 方能进行续建、重建 。
(二)对于出让用地 , 续建、重建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或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的 , 原则上按办理地价核准当时的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经市自然资源分局批准减少原已核计地价的建筑面积部分 , 按原缴交地价标准扣减;配建且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的物业及设施部分 , 不计收地价 。
(三)对于划拨用地 , 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 , 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 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 按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此情形以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补交地价款的 , 按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补交地价款 。 其中对于采用续建、拆除重建方式处置的 , 应当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 , 按原用途、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基准地价完善划拨改出让手续 。
(四)项目停工前有超批准面积等违法建设的 , 经市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 允许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保留的 ,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上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处罚后 , 按办理地价核准当时的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 , 完善相关手续 。 否则 , 应予以拆除 。
第十二条经批准盘活的“烂尾楼”项目 , 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应当重新与市自然资源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补充协议 , 在协议中约定土地出让年限 。 土地出让年限按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重新起算 。
第十三条“烂尾楼”项目原则上应延续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 严格控制调整原规划设计方案 。
原规划设计方案已不符合现行规划规范或公共利益的 , 须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重新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 涉及增加建筑规模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 修编后的规划设计方案须通过“四评估”(即公共服务设施评估、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景观风貌及历史文化保护评估、经济评估)进行合理研判 。 涉及增加住宅功能的 , 无需配建公租房 。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 须按照规定在规划研究阶段一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 , 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 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
第十四条“烂尾楼”项目可与城市更新项目或出让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合宗 , 整体规划及开发建设 。 用地合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合宗用地毗邻;
(二)涉及出让用地建设项目的 , 拟合宗用地的“烂尾楼”项目与出让用地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相同;
(三)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 , 拟合宗用地的“烂尾楼”项目土地使用权人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一致;
(四)拟合宗用地的土地用途相同或兼容 。
本条前款涉及项目间建筑指标转移覆盖的 , 应按照转移覆盖前所属项目适用的地价计收相关规定处理 。
本条所述用地合宗事项 , 应纳入处置方案一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 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 , 应纳入供地方案一并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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