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治研究院教授王青斌: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这事很复杂!( 二 )



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 可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 , 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 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 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被继承人家庭成员中城镇户口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农村房屋后 , 可以根据《土地登记规则》依法提起相应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 。 因此 , 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后 , 具有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权 。 行政机关受理后 , 需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该办法所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范围并作出处理决定 。
法制|法治研究院教授王青斌: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这事很复杂!
本文插图

【法制|法治研究院教授王青斌: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这事很复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青斌
【专家点评】
事实上 , 在所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 , 原告资格都被看作是平衡公私利益的重要门槛 。 行政审判实践中 , 原告资格的问题非常复杂多样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采用“与行政行

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细化 , 但也仅规定最为常见的几种情形 , 其他情形需要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进行长期探索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本案明确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后与相应土地权属争议具有利害关系 , 对以后类案的判断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
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经历了从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到利害关系标准的转变 , 准确理解“利害关系” , 是解决原告资格难题的一把钥匙 。 具体而言 , 对于“利
害关系”如何判断 , 本案的“典型意义”分析部分强调原告主张的权益受到行政规范保护 , 通过对《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行政规范的解释 , 得出需要对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后与相应土地权属争议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 这也符合实践中原告资格判断更多运用“保护规范理论”的转向 , 通过对行政规范的解释 , 能够对原告资格的判断从依赖行政诉讼明确列举主义的窠臼中解放出来 , 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国咨律师:捍卫国法 , 守卫国民!有冤屈 , 即刻倾诉!只要不绝望 , 永远有希望!名律出手 , 冤案必雪!
法制|法治研究院教授王青斌: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这事很复杂!
本文插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