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泽华:如何持续督导落实检察建议

□建立检察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加强跟踪反馈的及时性和长效性 。原承办检察官办理督促落实工作时,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
□做好总结梳理和成果固化工作 。对于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的重要工作,在长期实践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要适时总结有关经验,为检察事业和法律监督工作长期发展提供实践经验支撑,已经成熟的,及时在相应层面推动立法固化工作成果 。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 。2019年2月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督促落实、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为加强校园安全,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 。
检察建议在提出问题的同时,也帮助相关部门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方面,其通过推动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另一方面,此种良效之取得并非朝夕之功,必须持续发力、狠抓落实 。根据《工作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 。如何持续督导落实检察建议,才能使其真正落地落实、富有刚性,发挥检察效能、彰显检察功能、实现检察价值,这无疑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承担社会责任、创新社会治理必须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
持续督导落实检察建议,“督促指导”是关键 。要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就要在督促指导的过程中确保检察建议系统运作、科学监管、有效沟通、有力指导 。
第一,构建系统化运行机制 。根据《工作规定》,虽然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工作由原承办检察官办理,但其调查核实应报检察长决定,其提出须经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在检察建议的督导工作中,既要发挥各地、各部门主观能动性,也要避免互不往来、各自为战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需要通力合作,避免碎片化监督;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需要统筹兼顾,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通报情况,实现个案统筹整合 。
第二,形成完善科学管理体制和动态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检察建议的内部管理体制 。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和分类统计工作应当随时跟进,质量评查和综合分析应确保定期开展 。二是建立检察建议的跟踪反馈机制 。明确制发后的责任,加强跟踪反馈的及时性和长效性 。原承办检察官办理督促落实工作时,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各级检察机关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导工作时,可以采取实地督导、随机选点、“回头看”等方式考察督导 。三是软硬兼施、刚柔并济 。对于被建议单位存在的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要依法运用起诉等刚性监督手段,坚决予以监督纠正,实现共同进步 。
第三,强化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一方面,可以结合检察建议抄送、报告制度等,推动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终考评;另一方面,对于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做好移送工作 。另外,还可以采取检察建议内容公开和整改结果公开制度,倒逼被建议单位及时有效落实 。
第四,畅通被建议单位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机制,确立承办检察官在多方主体间的协调作用 。积极征求、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应当整改的,要主动沟通、支持配合;确有不当的,要及时变更或撤销 。
第五,解决办案力量薄弱问题,切实提升督促指导检察建议落实的能力 。一是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官尤其是基层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为检察监督夯实“基础建设”,特别是要通过针对性培训,提升办案检察官有关检察建议的指导落实能力;二是统筹协调办案人力、物力资源,确保检察监督有“的”放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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