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认识误区 准确认定“逃避侦查”( 二 )


误区之三:将“立案”等同于“侦查” 。有人认为,只要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犯罪分子逃避未到案的,就是“逃避侦查” 。这实际上是误解了立案和侦查的关系 。“立案”,仅仅表明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材料予以接收,决定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 。从刑事司法逻辑看,立案是侦查的前提,没有立案的侦查活动是非法和无效的 。同时,立案仅仅是启动刑事追诉活动的开始,立案后是否采取侦查措施,什么时候开始侦查,采取何种侦查措施等,都需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 。甚至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有的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出于各种原因立而不侦,没有采取任何有效侦查措施 。因此,在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时,不能将“立案”等同于“侦查”,也不能将“逃避侦查”等同于“逃避立案” 。
【厘清认识误区 准确认定“逃避侦查”】(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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