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财经|公司注册前的误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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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财经|公司注册前的误区要点】目前随着各种优惠政策的实施 ,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册公司当老板 。 正好最近企帮帮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注册前的误区要点 ,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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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偏好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些老板在初次创业时 , 为了从更好的掌控公司方面考虑 , 经常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对公司进行百分之百的控股 。 但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实际中初创公司的财务管理并不规范 , 很多老板都是通过个人账户而非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交易 , 往往不能区分公司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 。 一人公司应主动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个人财产 , 在涉及一人公司的诉讼纠纷中往往会将老板列为当事人 , 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这无形扩大了股东的风险 。 建议初创企业不要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二、夫妻均注册为公司的股东有些人在初次创业时 , 夫妻共同创业 , 往往将夫妻二人都注册为公司股东 。 现在大部分类型的公司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 。 对于出资期限放的比较宽松 , 但是出资期限较长不等于不出资 , 在公司现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而股东出资不到位时 , 债务人有权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 , 此时夫妻都面临着履行出资的义务 , 对此风险由于夫妻双方都是股东往往不能进行有效的隔离 , 对家庭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 建议初创公司不要将夫妻双方都注册为公司股东 , 一方注册为公司股东即可 , 夫妻双方之间可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约定股权份额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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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缴高额注册资本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是采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而非实缴制 , 但认缴注册资本不等于不缴 , 只是附期限的缴纳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诺缴纳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属于公司资产 , 未实际缴纳的部分即为股东对公司的负债 , 该项债务只是暂时在约定的期限内存在 。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 享有法人财产权 。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认缴高额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很多 , 但在实务中主要是两大法律风险:一是认缴注册资本到期后 , 如果认缴股东仍未缴纳的 , 对公司内部而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对外部而言要在未缴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如果公司经营不善破产了 , 这时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会速到期 , 所有的认缴出资均需向公司出资到位 。 四、股权分配不合理注册时没有合理的分配股权 , 很喜欢平均分配股权 , 比如两个人每个人占50%的股权 , 或者三个人每个人33%(或34%) , 四个人每个人25%的股权 。 这种分配方式并不合适 , 甚至可以说 , 平均分配股权基本上是最差的股权分配方案 。 平均分配股权有三个可能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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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没有明确的领导者因为大家股权都是一样的 , 没有一个人能说了算 , 凡事都得商量着来 。 但如果公司没有一个明确的带头人 , 就没有一个人可以最终拍板决策 , 公司的运营效率就会很低 , 甚至会阻碍公司的快速发展 。 2、公司可能难以长期存续平均分配股权 , 很可能使得没有一个股东有强大的动力坚持下去 , 为公司最终的发展负责 。 在公司遇到困难时 , 其他人都可以退缩可以放弃 , 而持有股权最多的创始人一定不能退缩不能放弃 。 可是如果股权分配很平均 , 大家都有可能会选择放弃 , 也许没有一个人能坚持到最后 。 3、可能会发生公司控制权纠纷在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 , 股权分配过于平均 , 可能导致股东之间争夺公司的控制权 。 比如“真功夫”的案例 , 就是因为蔡达标夫妇和小舅子潘宇海一开始的股权比例都是50% , 后来蔡达标夫妇离婚 , 两家对立 , 开始争夺公司的股权和控制权 , 最终蔡达标锒铛入狱 , 企业的发展也受到影响 。 五、公司章程照搬照抄公司章程如完全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版本进行填写 , 完全脱离公司的实际情况 , 有可能会造成公司后期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无法正常依章处理 , 甚至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阻碍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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